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“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”项目(下称“本科教学工程”)的申报、建设等工作,充分调动全校教师参与各项目的积极性,全面推进我校本科教学质量的稳步提升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奖励对象指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负责完成“本科教学工程”项目及取得教学成果的团队或个人。
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奖励标准
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为“本科教学工程”建设项目及教学成果等,包括:
(1)教学成果类:国家级、省级、校级教学成果
(2)专业建设类:特色专业建设、专业建设综合改革试点;
(3)人才培养模式类: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、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、、示范实验实训中心、示范实习实训中心、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、紧缺人才培养基地;
(4)课程及教材建设类:精品课程(含精品资源共享课、精品视频公开课程)、双语教学示范课程、规划教材建设;
(5)教师类:教学团队、教学名师、教坛新秀;
(6)教研项目及指导学生类:教学研究项目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
(7)其他类:应用型教师教学能力发展中心,以及其他项目。
第四条 奖励标准具体见附件一。
第三章 附 则
第五条 以上各奖励项目,除教学成果奖以外,若属在同类评审中同时获得国家级及省级奖励或立项,则按最高金额进行奖励,不重复奖励;若非同一奖励年度,则后续年度只奖励差额部分。
第六条 对于项目由团队完成的,奖励指该团队的奖励,具体每个成员的奖励金额由项目负责人进行分配,经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后,并在所在单位公示。上述奖励中,奖金所得税自理。
第七条 各种奖励项目中,省级是指由省教育厅组织评审或者认定的项目,国家级是指由教育部组织评审或者认定的项目。
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此前制定的有关奖励规定同时终止。
黄山学院“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”项目奖励标准一览表.doc